关于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信息来源于:富川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4/27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麦岭镇、富阳镇、古城镇、莲山镇、柳家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请严格遵照本标准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附件:《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倍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费
合 计
水田(含鱼塘、藕塘、及水田改园地)
1492
9
13428
8
11936
25364
旱地(含旱地改园地)
1242
7
8694
8
9936
18630
林
地
有收益(含林地改园地)
1242
6
7452
4
4968
12420
防护林、特殊用途林、村前村后风景林
1242
9
11178
3
3726
14904
未收益
1242
4
4968
4968
牧草地
1242
2
2484
4
4968
7452
荒山等未利用地
1242
2
2484
2484
建设用地、村边空闲地
参照旱地标准补偿
18630
水沟、道路
参照该地类的相邻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临时用地年补偿单价
水田
1492
1492
1492
旱地
1242
1242
1242
林地
1242
1242
1242
荒山、荒地
400
备注:①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疏林和灌木林。(包括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珠防林等)②特殊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研究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风景林等)。
二、耕地农作物青苗补偿
类 别
补 偿 标 准
水稻(藕、鱼、马蹄、)
900元/亩
果 蔗
2100元/亩
木薯、红薯
800元/亩
蔬菜(瓜、菜、豆、菇)
900元/亩
其它旱地作物(花生、黄豆、绿豆、玉米)
700元/亩
烤烟
2700元/亩
芋头
2100元/亩
生姜
2600元/亩
三、林地青苗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8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1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5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600元。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000元。
4、樟树:直径20公分以上39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300元;直径40公分以上79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500元;直径80公分以上99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1000元;直径100公分以上,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1500元。
5、桂花树:直径1公分以上4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20元;直径5公分以上10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60元;直径11公分以上29公分以下,每株移植费用150元;直径30公分以上,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200元。
6、速生桉:满一年生长期每亩700元;满二年生长期每亩900元;满三年以上生长期每亩1100元。
四、经济作物及果树补偿
名 称
成 片
零 星
桃子、李子、
柿子、枣子
一年
1100元/亩
20元/株
二年
1780元/亩
32元/株
三年
2580元/亩
46元/株
四年
3775元/亩
67元/株
五年
4568元/亩
82元/株
六年以上
5500元/亩
98元/株
脐橙、柚子
一年
2200元/亩
25元/株
二年
4200元/亩
50元/株
三年
6320元/亩
75元/株
四年
8850元/亩
105元/株
五年
10800元/亩
130元/株
六年以上
15000元/亩
180元/株
板栗
一年
1000元/亩
18元/株
二年
1500元/亩
27元/株
三年
2000元/亩
36元/株
四年
2500元/亩
45元/株
五年
3000元/亩
54元/株
六年以上
4000元/亩
72元/株
蜜桔、柑桔
一年
2050元/亩
20元/株
二年
3600元/亩
35元/株
三年
5350元/亩
50元/株
四年
7600元/亩
70元/株
五年
9850元/亩
90元/株
六年以上
11000元/亩
110元/株
杨梅果树
一年
1993元/亩(含苗木392元、挖地350元)
36元/株
二年
2126元/亩
38元/株
三年
2182元/亩
39元/株
四年以上
2294元/亩
41元/株
白果树
一年
1733元/亩(含苗木224元、挖地350元)
31元/株
二年
1818元/亩
33元/株
三年
2050元/亩
36.6元/株
四年以上
2162元/亩
38.6元/株
葡萄
一年
4658元/亩
10元/株
二年以上
8600元/亩
20元/株
梨子、石榴
一年
1250元/亩
22元/株
二年
2220元/亩
40元/株
三年
3330元/亩
60元/株
四年
4480元/亩
80元/株
五年
5600元/亩
100元/株
六年以上
7000元/亩
125元/株
枇杷
一年
1385元/亩
25元/株
二年
2100元/亩
38元/株
三年
2940元/亩
53元/株
四年
3900元/亩
70元/株
五年
4860元/亩
87元/株
六年以上
6060元/亩
108元/株
茶叶
2500元/亩
有收益的20元/株
花卉、苗圃
4000元/亩
16元/株
油茶树
未收益或收益不足2年
600元/亩
4元/株
已收益2年以上
1300元/亩
12元/株
竹子(直径3厘米以上)
小蔸(丛)(10—30根)
50元/蔸(丛)
中蔸(丛)(30—50根)
100元/蔸(丛)
大蔸(丛)(50根以上)
200元/蔸(丛)
10根以下以单株算
3元/株
松树及其他树木
1..5米高处直径10公分以上
10元/株
备注:果树连片种植面积小于0.1亩的,按单株计算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砖混结构,主房
1、砖混结构房(内外装饰齐全)
元/平方米
600
2、砖混(半装饰房)
元/平方米
550
3、砖混(无装饰房)
元/平方米
500
二、砖、石、木结构,主房
1、红砖、青砖、水泥砖、木瓦面结构房
元/平方米
400
2、全木结构瓦面房
元/平方米
400
3、泥砖墙木瓦面房
元/平方米
250
4、木阁楼
元/平方米
120
三、附属房:厨房等
1、砖混房
元/平方米
450
2、红砖、青砖、水泥砖(石)木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350
3、泥砖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250
四、简易房(厕所、猪牛栏、茅房、棚房等)
1红、青砖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180
2、泥砖瓦面
120
3、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100
4、无墙盖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50
五、其它设施
1、水井(砖、石、井圈砼筑)
元/眼
2000
2、泥井、抗旱井
元/眼
1000
3、手摇井(小口径钻井)
元/眼
800
4、沼气池
元/座
2960
为综合单价,不分大小深浅,以座计。沼气池的管道等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5、农村粪池:砖石结构(水泥灰浆)
元/立方米
120
6、围墙、泥砖(砖石)
元/平方米
80
不分结构、厚度和好坏,按地面以上部分的面积计算。
7、晒场
元/平方米
50
指独立的水泥、三合土晒场或地坪;土晒场、土地坪不予补偿。
8、室外的砖混单立水柜、水池
元/立方米
200
9、供电表(包括三相电户)
元/户
300
10、有线闭路电视户
元/户
336
11、有线电话户
元/户
300
六、回建过渡补偿
1、过渡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补偿6个月)
元/平方米
2×6=12
超时部份不予支付
2、搬家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2
3、水电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2
七、坟墓
元/座
500元
不分结构和年代,按坟墓堆清点。无主坟由施工单位深埋,不补偿。
八、自来水镀锌供水管道(指室外共用管道)
元/米
35
九、窑洞、菜窑
元/个
200
不分大小深浅,以个计。
十、浆石挡墙
元/立方米
200
按地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计算。地面以下部分和干砌片石挡墙,不补偿;与房层相关的浆石挡墙,不补偿。
十一、石灰窑
元/座
1500
为综合单价,石灰窑的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十二、砖瓦窑
元/座
3000
为综合单价,砖瓦窑的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十三、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4.0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6.5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10.5
4、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400
5、3.5万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17
十四、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5
(2)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6.5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2.3
2、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
万元/公里
2.5
(2)直埋24芯
万元/公里
4.5
注:1、以上补偿单价包括住房内水池、化粪池,供、排水,太阳能,灶台,卫生设施等。2、红砖、青砖、水泥砖、木瓦面结构的主房(房屋高度不低于6米,木阁楼高度不低于2.5米)其建筑面积按一层半计,附属房按一层计,砖混结构房屋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
六、建筑物拆除
(一)凡在规划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旧房建筑材料抵顶拆工费用,不再作任何补偿。
(二)应拆除的建筑物,均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依法拆除。
(三)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四)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6年至2008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风电场 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 通知
抄 报:贺州市人民政府
抄 送:自治县党委办、人大办、政协办,自治县法院、检察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
关于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
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麦岭镇、富阳镇、古城镇、莲山镇、柳家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贺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请严格遵照本标准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附件:《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附件:
富川龙头、长春、金子岭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土地补偿倍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偿倍数
安置补助费
合 计
水田(含鱼塘、藕塘、及水田改园地)
1492
9
13428
8
11936
25364
旱地(含旱地改园地)
1242
7
8694
8
9936
18630
林
地
有收益(含林地改园地)
1242
6
7452
4
4968
12420
防护林、特殊用途林、村前村后风景林
1242
9
11178
3
3726
14904
未收益
1242
4
4968
4968
牧草地
1242
2
2484
4
4968
7452
荒山等未利用地
1242
2
2484
2484
建设用地、村边空闲地
参照旱地标准补偿
18630
水沟、道路
参照该地类的相邻地类补偿标准补偿
临时用地年补偿单价
水田
1492
1492
1492
旱地
1242
1242
1242
林地
1242
1242
1242
荒山、荒地
400
备注:①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森林、疏林和灌木林。(包括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珠防林等)②特殊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研究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林(包括风景林等)。
二、耕地农作物青苗补偿
类 别
补 偿 标 准
水稻(藕、鱼、马蹄、)
900元/亩
果 蔗
2100元/亩
木薯、红薯
800元/亩
蔬菜(瓜、菜、豆、菇)
900元/亩
其它旱地作物(花生、黄豆、绿豆、玉米)
700元/亩
烤烟
2700元/亩
芋头
2100元/亩
生姜
2600元/亩
三、林地青苗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8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1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5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600元。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000元。
4、樟树:直径20公分以上39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300元;直径40公分以上79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500元;直径80公分以上99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1000元;直径100公分以上,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1500元。
5、桂花树:直径1公分以上4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20元;直径5公分以上10公分以下,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60元;直径11公分以上29公分以下,每株移植费用150元;直径30公分以上,每株移植及保护费用200元。
6、速生桉:满一年生长期每亩700元;满二年生长期每亩900元;满三年以上生长期每亩1100元。
四、经济作物及果树补偿
名 称
成 片
零 星
桃子、李子、
柿子、枣子
一年
1100元/亩
20元/株
二年
1780元/亩
32元/株
三年
2580元/亩
46元/株
四年
3775元/亩
67元/株
五年
4568元/亩
82元/株
六年以上
5500元/亩
98元/株
脐橙、柚子
一年
2200元/亩
25元/株
二年
4200元/亩
50元/株
三年
6320元/亩
75元/株
四年
8850元/亩
105元/株
五年
10800元/亩
130元/株
六年以上
15000元/亩
180元/株
板栗
一年
1000元/亩
18元/株
二年
1500元/亩
27元/株
三年
2000元/亩
36元/株
四年
2500元/亩
45元/株
五年
3000元/亩
54元/株
六年以上
4000元/亩
72元/株
蜜桔、柑桔
一年
2050元/亩
20元/株
二年
3600元/亩
35元/株
三年
5350元/亩
50元/株
四年
7600元/亩
70元/株
五年
9850元/亩
90元/株
六年以上
11000元/亩
110元/株
杨梅果树
一年
1993元/亩(含苗木392元、挖地350元)
36元/株
二年
2126元/亩
38元/株
三年
2182元/亩
39元/株
四年以上
2294元/亩
41元/株
白果树
一年
1733元/亩(含苗木224元、挖地350元)
31元/株
二年
1818元/亩
33元/株
三年
2050元/亩
36.6元/株
四年以上
2162元/亩
38.6元/株
葡萄
一年
4658元/亩
10元/株
二年以上
8600元/亩
20元/株
梨子、石榴
一年
1250元/亩
22元/株
二年
2220元/亩
40元/株
三年
3330元/亩
60元/株
四年
4480元/亩
80元/株
五年
5600元/亩
100元/株
六年以上
7000元/亩
125元/株
枇杷
一年
1385元/亩
25元/株
二年
2100元/亩
38元/株
三年
2940元/亩
53元/株
四年
3900元/亩
70元/株
五年
4860元/亩
87元/株
六年以上
6060元/亩
108元/株
茶叶
2500元/亩
有收益的20元/株
花卉、苗圃
4000元/亩
16元/株
油茶树
未收益或收益不足2年
600元/亩
4元/株
已收益2年以上
1300元/亩
12元/株
竹子(直径3厘米以上)
小蔸(丛)(10—30根)
50元/蔸(丛)
中蔸(丛)(30—50根)
100元/蔸(丛)
大蔸(丛)(50根以上)
200元/蔸(丛)
10根以下以单株算
3元/株
松树及其他树木
1..5米高处直径10公分以上
10元/株
备注:果树连片种植面积小于0.1亩的,按单株计算补偿。
五、被征用土地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砖混结构,主房
1、砖混结构房(内外装饰齐全)
元/平方米
600
2、砖混(半装饰房)
元/平方米
550
3、砖混(无装饰房)
元/平方米
500
二、砖、石、木结构,主房
1、红砖、青砖、水泥砖、木瓦面结构房
元/平方米
400
2、全木结构瓦面房
元/平方米
400
3、泥砖墙木瓦面房
元/平方米
250
4、木阁楼
元/平方米
120
三、附属房:厨房等
1、砖混房
元/平方米
450
2、红砖、青砖、水泥砖(石)木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350
3、泥砖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250
四、简易房(厕所、猪牛栏、茅房、棚房等)
1红、青砖瓦面结构、
元/平方米
180
2、泥砖瓦面
120
3、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100
4、无墙盖油毡、石棉瓦、草面等
50
五、其它设施
1、水井(砖、石、井圈砼筑)
元/眼
2000
2、泥井、抗旱井
元/眼
1000
3、手摇井(小口径钻井)
元/眼
800
4、沼气池
元/座
2960
为综合单价,不分大小深浅,以座计。沼气池的管道等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5、农村粪池:砖石结构(水泥灰浆)
元/立方米
120
6、围墙、泥砖(砖石)
元/平方米
80
不分结构、厚度和好坏,按地面以上部分的面积计算。
7、晒场
元/平方米
50
指独立的水泥、三合土晒场或地坪;土晒场、土地坪不予补偿。
8、室外的砖混单立水柜、水池
元/立方米
200
9、供电表(包括三相电户)
元/户
300
10、有线闭路电视户
元/户
336
11、有线电话户
元/户
300
六、回建过渡补偿
1、过渡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补偿6个月)
元/平方米
2×6=12
超时部份不予支付
2、搬家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2
3、水电费(按拆迁主房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2
七、坟墓
元/座
500元
不分结构和年代,按坟墓堆清点。无主坟由施工单位深埋,不补偿。
八、自来水镀锌供水管道(指室外共用管道)
元/米
35
九、窑洞、菜窑
元/个
200
不分大小深浅,以个计。
十、浆石挡墙
元/立方米
200
按地面以上部分的体积计算。地面以下部分和干砌片石挡墙,不补偿;与房层相关的浆石挡墙,不补偿。
十一、石灰窑
元/座
1500
为综合单价,石灰窑的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十二、砖瓦窑
元/座
3000
为综合单价,砖瓦窑的配套设施不再另行补偿。
十三、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4.0
2、380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6.5
3、1万伏输电线路
万元/公里
10.5
4、迁移变压器
元/千伏安
400
5、3.5万伏送配电线路
万元/公里
17
十四、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工程
(1)架空100对
万元/公里
5.5
(2)管道200对
万元/公里
6.5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
万元/公里
2.3
2、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
万元/公里
2.5
(2)直埋24芯
万元/公里
4.5
注:1、以上补偿单价包括住房内水池、化粪池,供、排水,太阳能,灶台,卫生设施等。2、红砖、青砖、水泥砖、木瓦面结构的主房(房屋高度不低于6米,木阁楼高度不低于2.5米)其建筑面积按一层半计,附属房按一层计,砖混结构房屋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
六、建筑物拆除
(一)凡在规划征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旧房建筑材料抵顶拆工费用,不再作任何补偿。
(二)应拆除的建筑物,均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依法拆除。
(三)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四)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6年至2008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 风电场 征地拆迁 补偿标准 通知
抄 报:贺州市人民政府
抄 送:自治县党委办、人大办、政协办,自治县法院、检察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