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今日富川首页 >> 分类信息首页 >> 便民生活 >> 办事指南 >> 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于:富川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4/25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七届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贺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用下列形式所发布的广告: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户外场所、空间、设施设置或张挂的展示牌、路牌、电子显示装置、标志牌、店名招牌、灯箱、霓虹灯、橱窗、宣传标语牌、广告张贴栏、条幅、彩旗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等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户外广告。

(三)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的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县安监、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除上述行政主管部门或今后法律、法规授权的主管单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查或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条 根据《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征求工商、公安、交通、水利、宣传、公路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公开。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标准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与城镇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的原则;应根据不同街区、路段的功能、特点和景观要求,按照户外广告禁设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展示区等分类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城市道路改造、街区建设和新建建筑时,应当统筹规划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和公共广告栏的设置。

第六条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用字应规范、准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使用的字母、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高度、体积、数量、位置、朝向、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材质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体现瑶族文化特色。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型户外广告牌应安全牢固、美观高雅,符合景观容貌要求。大型户外广告牌空置时应当由广告发布者或县人民政府组织发布公益广告。

(二)临街门店招牌应当按照一店一招、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的要求规范设置,充分体现地方民族特色。鼓励采用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材料制作,门店招牌内容必须与营业执照字号相符。

(三)在主要路段和区域的灯杆广告应当采取吸塑灯箱等式样新、档次高的载体,设置喷绘挂旗的须有内衬与版面外沿同尺寸的不锈钢骨架或硬质底板。

(四)利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应当保持平整、不缠绕、不变形下垂。

(五)临街店铺介绍商品及服务的活动广告要求制式美观、格调高雅,并应当摆放在店铺门槛以内。

(六)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信息张贴栏内。在店面发布招聘、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只能在店内(不含玻璃窗和玻璃上)张贴或悬挂,要求书写规范、制作精美,并及时更新或清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服务功能,利用道路树林及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含公园景区);

(三)国家机关、医院、学校、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四)未经单位或居民同意,影响采光、通风、通透等正常功能,或产生噪音污染、光污染等妨碍正常生产或生活的;

(五)电力、燃气和通讯线路等安全距离以内的;

(六)超过城市规划限定建筑物、构筑物高度的;超过户外广告设置专项限定高度的;

(七)城区内设置非公益性大幅广告的;

(八)发布的车身广告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和通风,影响乘坐和行车安全等不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九)含有低俗、庸俗内容和构图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美观、完好。户外广告设施因陈旧、玷污、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时,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实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暂停使用。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地、设施和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和场地设置的非公益性户外广告使用权可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的等方式出让。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出让工作。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到县工商局办理户外广告的内容(包括规范用字)审查及登记,县工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和技术标准审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户外广告市容审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广告设置点位涉及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需先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使用性质、载体形式、规格、材料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含有广告主名称、地址、营业执照、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和设置时间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户外广告设置权证明,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凭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广告合同

(四)广告内容和设计图样。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还应提交广告审查机关的审查决定文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店面招牌除外)的批准设置期限一般为两年,经招标、拍卖获得使用权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五年。经审批的户外广告期满后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使用审批的,自设置期满之日起5日内自行清理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应自批准设置期满4日起24小时内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应自设计使用年限到期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清理拆除。上述应自行清理拆除情形逾期未清理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组织拆除,拆除广告设施所发生费用由广告经营者承担。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县委宣传部统筹规划一定数量的高品位公益性户外广告牌,各部门(单位)原有公益性户外广告牌统一纳入县公益性户外广告点位网络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宣传工作的需要统筹使用。经批准设置的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用于发布商业性广告。

设置户外大型广告设施,如为双面广告牌必须有一面的牌面无偿作为长期发布公益广告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公告应当将该内容列为参加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必须遵守的前提条件。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的规定。县安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户外广告经营者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管理,承担户外广告设施所引发的安全责任。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县安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合法的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县住建、工商、交通、安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具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户外广告的有关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设立户外广告,不符合规范的应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通知进行整改,如符合规范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话:18070670551 邮箱:fanyou#189.cn
地址:广西富川县电商园202 邮编:542700
Copyright © 2004-2024 富川合逸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城市联盟
京ICP证B2-20190844号  京ICP备09021873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分类小帮手
本站客服帮助